《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正式刊宪生效
华通社香港23日电 今天,落实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维护国家安全条例》正式刊宪生效。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共分为9个部分,包括「叛国」、「叛乱、煽动叛变及离叛,以及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等」、「与国家秘密及间谍活动相关罪行」、「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活动」等。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根据基本法和两个国际公约适用于特区所规定享有的人权和自由,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所提及的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的权利和自由依法获得保障。《条例》亦说明确保香港特区内的财产和投资受法律保障。
《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的控罪及刑罚当中,叛国、叛乱刑罚最高,一经定罪,可被判处终身监禁;非法披露国家秘密一经定罪,可被判监10年;煽动意图罪可被判监7年。其他罪行如涉及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会被加刑。条例建议,警方可向法庭申请延长涉嫌危害国家安全者的羁留期限,由48小时延长至7天,如需要,可以再申请额外延长多7天。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条例》,叛国、叛乱、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叛变、勾结境外势力,意图危害国家安全;或罔顾是否会危害国家安全而损坏或削弱公共基础设施,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条文中有关叛国罪的条文,加入与中国交战的外来武装力量、意图危害中国的主权等,或煽惑中国武装力量成员叛变即属犯罪,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终身监禁。
条例建议,煽动意图罪包括意图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意图引起特区不同阶层居民间或中国不同地区居民间的憎恨或敌意等。煽动意图的相关罪行指,任何人出于煽动意图,作出具煽动意图的作为,或发表具煽动意图的文字即属犯罪,可处监禁7年。
责任编辑 莫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