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
华通社北京电 今天(28日),国家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相关修订条款,联合对外发布《关于提高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的公告》。自香港、澳门进境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免税额度提高至12000元。此前,相关免税额度为5000元。
公告强调,对自香港、澳门进境,年满18周岁的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2000元以内(含12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同时,在设有进境免税店的口岸,允许上述旅客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买一定数量的免税商品,连同在境外获取的个人合理自用行李物品总值在15000元以内(含15000元)的予以免税放行。
公告明确,自2024年7月1日起,有关措施将先行在罗湖、福田、深圳湾、广深港高铁西九龙站、拱北、港珠澳大桥珠海公路等6个口岸实施;自2024年8月1日起,推广至除横琴“一线”口岸以外的全部进境口岸。
据了解,此次免税额度调整措施针对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情况;从澳门经“一线”进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时,居民旅客携带行李物品按现行规定执行。对短期内多次来往香港、澳门地区的旅客携带行李物品的有关规定,以及其他现有规定维持不变。
责任编辑 莫家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