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中华通讯社讯| 【记者 爱钦】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中央为香港制订“港版国安法”,反对者吵吵嚷嚷叫喊了一阵子,无济于事后,立刻转变策略,把矛头对准“港版国安法”的执法权。他们知道,若执法权落在香港司法体系中,“港版国安法”即成一纸空文。中央对此当然明了,遂决定在港派驻国安机关以行使执法权力。
然而,中央似乎还没有决定该机关如何在香港执法,还没有考虑好和香港司法机构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是个什么关系,倒是香港司法领域的某些“意见”就已经“狮子开大口”,要把“港版国安法”的执法权一口吞下,其“建议”有几个“必须”,中央“必须”听从也:一是国安法必须不具追溯力;二是罪行的定义必须合理确切;三是罪行的涵盖范围必须限制于达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四是调查的权力必须受香港法律规管,特别是除非获得司法授权,不得搜查处所及监听电话;五是审讯应在香港公开公正地进行;六是检控的决定应依据香港《检控守则》;七是被告应被假定无罪,及必须在无合理疑点下定罪。
这七条“建议”,不仅全面剥夺中央“港版国安法”的执法权,而且暗含对中央行使执法权的“预设性的不信任”,埋下攻讦伏笔。甚么“必须合理确切”、甚么“必须限制于达到立法目的所必要的程度”、甚么“审讯应在香港公开公正地进行”、甚么“必须在无合理疑点下定罪”,好像“港版国安法”的执法权若在中央手里,就会出现上述“枉法滥权、不公不义”的情况似的。从这样的“建议”中,我们可以看到香港一些司法中人对国家司法的偏执、轻蔑甚至敌意,这是他们港英余孽的思想在作怪。
同时,他们的口吻和遣词用字还相当狂傲,居高临下,要中央“必须”这样,“必须”那样。那个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也声称,实施“港版国安法”之后,会由律政司作出检控决定,而非内地当局。凡此种种,皆旨在完全废掉“港版国安法”,要让中央白忙活一场也。
本文原载于香港《东方日报》,原标题《旨在让中央白忙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