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房委会拒绝同性伴侣申请公屋属违宪。
一对持有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在加拿大註册结婚的男同性伴侣,前年在港以一般家庭身份申请公屋。惟房委会以二人不符合“夫妇”定义,拒绝受理申请。申请人其后入稟挑战房委会决定,指决定构成歧视,剥削同性家庭。案件去年九月於高等法院进行审讯,高院今日(4日)颁下判词,裁定房委会违宪。
申请人提出,房委会对同性及异性伴侣作出差別待遇,构成歧视,以致同性伴侣无法在同一公屋內居住,而其轮候时间亦会增长,以及无法在伴侣死后承继对方的公屋,
直指政策剥削在港的同性家庭。政府代表则反驳指,政府在分配公屋资源时需要考虑社会经济状况,房委会应获得较多酌情权。有关规定並非针对同性伴侣,並没直接歧视他们。